最近拿出統一發票來兌
忽然間發現自己有一張中了4碼的發票
難得我也有偏財運 於是就拿到郵局去換
但是櫃台小姐卻說
這種大賣場的發票金額高過1000元便要附上購物明細
回家翻箱倒櫃 翻出收藏好的costco購物明細們
唯獨就缺了那一張

不死心又上網查法規
法規中只明白規定
發票上必須載明金額與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
衍生的情況:
購物時品項很多,於是店家打了一串的連號發票
若其中有一張中獎,但上面沒有金額(因為金額只打在最後一張上)
那麼兌獎時便要將,連續發票一併附上,以茲證明你的實際購買行為

在打電話到財政部賦稅署確認過
我的發票不需附上明細也能兌獎之後
我又帶著發票到郵局,打算據理力爭
這一回 是一位櫃台先生
只叫我拿出身份證 還有4元印花稅
為什麼那位櫃台小姐不弄清楚呢??
讓我懊惱又操煩了幾天 呼!!

本次心得
1. 沒有購物明細但有購物金額的發票是可以兌獎的!但是購物明細還是保留下來比較保險
2. 連號發票儘量收在一起,免得中獎時無法兌獎

 

統一發票給獎辦法
http://dotsearch.dot.gov.tw/Searchall/search_function.asp?Member=1&dept=14&person=%B2%CE%A4@%B5o%B2%BC%B5%B9%BC%FA%BF%EC%AAk&num_law_fr=&num_law_ed=&word=&submit=%B7j%B4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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